深圳市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规定(试行)
深圳市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根据中央《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和省委《关于加强我省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社会组织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社会中介组织和社区社会组织等各类社会组织。
第三条 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引领社会组织正确发展方向,不断扩大党在社会组织的影响力,为深圳率先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区提供坚强组织保障。
第四条 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把党的工作融入社会组织运行和发展过程。
(二)坚持从严从实,把握特点规律,严格落实党建工作制度,积极探索符合社会组织实际的方式方法,防止形式主义。
(三)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破解组织体系不够健全、组织和工作覆盖不够全面、作用发挥不够充分等难题,推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水平全面提升。
(四)坚持标准引领,以标准化引领规范化,着力形成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基本规范,提升社会组织党建整体效应。
(五)坚持分类指导,根据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社会组织情况开展工作,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关系,鼓励基层改革创新,切实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二章 社会组织党组织功能定位
第五条 社会组织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紧紧围绕党章赋予的基本任务,保证政治方向、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第六条 社会组织党组织履行下列基本职责:
(一)保证政治方向。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组织党员群众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教育管理党员。突出党性教育,按要求组织开展主题教育和经常性教育,认真执行“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各项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
(三)引领服务群众。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关心和维护职工群众的正当权益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建设,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依法执业、诚信从业。
(四)推动事业发展。激发从业人员工作热情和主人翁意识,帮助社会组织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创先争优、攻坚克难,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各类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干事创业,促进社会组织持续健康发展。
(五)加强自身建设。创新组织设置和活动方式,完善工作机制,健全工作制度。畅通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监督党的组织和干部、向上级党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渠道。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引导监督党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工作。按照党委统战工作的有关部署,做好社会组织党外人士特别是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工作。
第三章 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七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把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纳入党建工作总体布局,作为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以及相关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对与行政机关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的领导,理顺隶属关系,落实基础保障,确保脱钩不脱管。
第八条 党委组织部门(两新组织党工委)统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负责牵头抓总、协调各方、政策制定和督促指导,配套建立工作运转、联席会议、议事决策等制度,直接联系一定数量规模较大、人员较多、影响力强的社会组织党组织,及时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加强指导。
第九条 社会组织党委负责本级登记管理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接受两新组织党工委领导和民政部门党委(党组)指导。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统一战线工作、党的群众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
(二)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
(三)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
(四)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落实业务主管单位抓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责任,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民办医疗机构以及其他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由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领导和管理,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两新组织党工委)指导。
民政部门党委(党组)应当健全完善社会组织党建与社会组织登记、检查、评估等同步落实的协调机制,对社会组织严格登记管理,对新申请成立的社会组织,同步采集社会组织党员信息、同步推动组建社会组织党组织、同步指导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写入章程。
司法、财政、税务、教育、卫生、市场和质量监管等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结合各自职能和业务工作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全流程嵌入社会组织年检年报、等级评估、换届改选、购买服务和承接政府转移职能、评先评优等各个环节,负责做好社会组织党组织组建、按期换届、党员教育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在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备案管理的社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由街道党工委和社区党委兜底管理。
第四章 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
第十二条 党委组织部门(两新组织党工委)牵头,社会组织党委和街道党工委配合,建立市、区、街道三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台账,及时准确掌握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底数和变化,加强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凡是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全部单独建立党组织,并按期进行换届。
行业特征明显、管理体系健全的行业,可以依托行业协会商会建立行业党组织,指导和推进会员单位党建工作。
在社会组织相对集中的社区、产业园区、商务楼宇、商圈市场等区域,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可以打破界限统筹建立党组织。
第十四条 暂不具备组建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采取上级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以及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和开展统战工作等方式,做好联系职工群众、培养推荐入党对象等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
第五章 党组织和党员作用发挥
第十五条 树立党的一切工作到党支部的鲜明导向,把全面从严治党、教育培训、群众工作、党建力量、财力物力等下沉到社会组织